俗话说的话,“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难免会求助邻居,甚至可能出现需要邻居代为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况。那么问题出现了,邻居代为投保,保险公司赔吗?想知道答案的朋友,不妨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A、B二人为邻居,两家交好多年。2019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A推荐该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手术保险金等。A听完业务员介绍后,觉得这份保险产品不错,价格也可以接受。于是,他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立即电话向B推荐。
出于对A一贯的信任,B认可了该保险,因此在得到B的肯定回复后,A也顺带帮B投保了一份,并缴纳了保费。2020年2月,B在一次例行体检过程中不幸查出癌症。所幸发现较早,遂立即入院治疗。
出院后,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与B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B对此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
观点分歧:非亲属代为投保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该案保险合同是否应当理赔,存在不同认识。关键分歧就在于该起案件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本案中,投保人A和被保险人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所列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B并非A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与A不是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更与投保人A不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不应赔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本案中,虽然A与B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所列情形,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存在其他情形。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B同意A为其投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A对B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远亲不如近邻”,本案中,也弘扬了社会主义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法院判决:具有保险利益,赔!
本案庭审中,被保险人B明确表示自己当时同意投保人A为其投保,并出具了从通信公司调阅的当时电话通话记录,当时的销售人员也予以了佐证。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认为A对B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依约赔付。
实践中,他人代替投保人身保险的事情屡见不鲜,不仅是个人保险业务,团体保险业务也存在这种情形。但由于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存在不同认识,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诉讼,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了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近几年国内保险行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市面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也随之增多。不过,这也导致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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